
公告日期:2023-07-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下发的“审核函
〔2023〕010054 号”《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
《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及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为“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报告期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注册
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其他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第一部分 ...... 1
《问询函》第 2 题关于晨泰集团及对外担保负债 ...... 1
《问询函》第 3 题关于实际控制人......29
《问询函》第 4 题关于股东......50
《问询函》第 5 题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62
《问询函》第 6 题关于对赌协议......82
《问询函》第 8 题关于前次申报和股转公示挂牌 ...... 111
《问询函》第 9 题关于行业与生产经营...... 136
《问询函》第 19 题关于其他事项 ...... 137
第二部分 ...... 149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14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9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9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0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50
六、发行人的业务...... 183
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5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3
九、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196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9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 199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3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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