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2
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收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东兴证券”)、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晨泰科技”、“公司”)对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 关于创业板定位 ...... 4
问题 2 关于关联方债务担保与独立性 ...... 71
问题 3 关于收入确认及定制化生产模式...... 98
问题 4 关于采购公允性及毛利率持续性...... 142
问题 5 关于其他事项 ...... 170
问题 1 关于创业板定位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2020-2022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31,246.82 万元、33,888.52
万元和 43,822.12 万元。2013 年至今,发行人营业收入一直在 2.3 亿-4.8 亿区
间波动,其中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47,663.60 万元。
(2)2020-2022 年,发行人智能电表产量逐年下滑,中标份额及排名亦呈下降趋势,其中在国家电网集中招标中标占比分别为 1.09%、1.08%、0.94%。发行人认为其未来中标金额及占比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较小。
(3)受产品单价上升影响,发行人智能电表收入保持稳定,报告期内收入增长来源于充电桩、电能计量箱及通信单元等配套产品,其中通信单元为外采后直接对外销售。
(4)发行人部分产品销售收入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例如发行人充电桩主要客户为温州交运集团能源有限公司,电能计量箱主要客户为云南电网。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前业绩情况说明在 2021 年、2022 年两网智能电表投资额
已超过 2016 年投资额的背景下,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16 年减
少的原因,发行人智能电表业务产品销量及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发行人成长性的具体体现,未来业绩增长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结合中标评审维度、竞争劣势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智能电表产销量、中标份额及排名逐年下降的原因,发行人技术、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发行人技术、产品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发行人收入增长依赖于外采比例较高的计量配套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可持续性。
(3)说明期后销售情况,主要产品如智能电表、充电桩、电能计量箱、通信单元主要客户招标情况,包括产品种类、招标政策及时间、标段及标包设置、竞标方数量及主要竞标方情况等;发行人报告期内投标及中标情况,包括投标次数、中标产品及份额等。
(4)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征、行业惯例等说明发行人充电桩、电能计量箱产品在温州及云南地区持续中标、其他区域中标较少的原因,相关产品是否有统一招标趋势;发行人开拓其他区域市场的可能性、计划及进展,相关收入是否具有持续性及成长性。
(5)说明首轮问询回复中提高中标率的措施是否有效,未来中标金额及占比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较小的依据,结合前述情况及期后业绩实现、中标情况变化及上述问题的回复内容,说明发行人智能电表业务是否具有成长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审慎发表意见,请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前业绩情况说明在 2021 年、2022 年两网智能电表投资额已
超过 2016 年投资额的背景下,发行人 2021 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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