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3]第 ZF41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贵所《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32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收悉。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我们对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 3. 关于收入确认及定制化生产模式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向国网销售产品时以“挂网签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客户签收单或回执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国网挂网时存在签收前即挂网、整批次集中挂网等情况,平均挂网周期在 1-6 个月。
(2)发行人充电桩、电能计量箱、用电信息采集设备以定制化采购后对外销售为主;通信单元产品外采后直接销售。
(3)珠海东帆 2021 年收入规模 4,800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销售金
额分别为 1,880.60 万元、1,505.63 万元、291.96 万元,其中三相智能电表毛利率为 52.01%、39.37%、34.92%,单相智能电表毛利率为 40.56%、14.81%、12.84%。
请发行人:
(1)说明在“挂网签收”存在提前性或时滞性等风险的情况下,发行人以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依据是否充分;在发行人历史上对国网销售未发生退换货情况下,发行人未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对国家电网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行业惯例;测算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的影响。
(2)说明发行人充电桩、电能计量箱、用电信息采集设备采用定制化生产模式的具体流程,发行人在其中的主要工序,是否实质为业务外包,是否符合国网、南网及网省公司关于生产能力、资源实力等方面的招投标规定,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结合产能利用率较低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未自产相关产品的原因,是否不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技术或能力,或是否因相关业务具有偶发性。
(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充电桩产品自产与定制化生产的比例;区分直流充电桩及交流充电桩测算充电模块、计量模块、控制模块、桩体等充电桩组成部分的成本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产品在充电桩产品中的重要性;结合发行人充电桩产品营运数据,分客户测算单桩日均充电时长,说明发行人充电桩终端应用情况,是否存在闲置或淘汰风险;发行人充电桩采用定制化生产的业务模式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
(4)说明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及模式、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外协采购金额与外协厂商规模是否匹配,外协厂商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资金利益往来;外协厂商自营产品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客户及供应商。
(5)说明发行人通信单元产品对外采购后直接向国网、南网销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招投标要求;智芯微、力合微等终端供应商未直接参与国网、南网招标的原因,发行人通信单元产品收入是否具有持续性;发行人是否为通信单元销售的主要责任人,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6)说明珠海东帆向发行人采购产品与其经营业务的相关性,采购量与其经营情况的匹配性,相关产品的最终使用场景;发行人向珠海东帆销售金额、毛利率下降的具体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说明在“挂网签收”存在提前性或时滞性等风险的情况下,发行人以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依据是否充分;在发行人历史上对国网销售未发生退换货情况下,发行人未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对国家电网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行业惯例;测算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的影响
(一)说明在“挂网签收”存在提前性或时滞性等风险的情况下,发行人以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依据是否充分;在发行人历史上对国网销售未发生退换货情况下,发行人未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对国家电网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行业惯例
1、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合理。
(1)公司以“挂网签收”的到货验收单和物流签收单中较晚者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公司与国网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采购供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