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关于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集美新材”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招商证券指派的辅导工作小组人员为宗超(辅导项目组组长)、刘奇、朱仁慈、张亮、张新乐、李頔祎、吴一凡。上述人员均为招商证券的正式员工,具备会计、法律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人员未发生变化。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亦参与了对辅导对象的辅导,配合招商证券为集美新材提供专项及日常辅导工作。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辅导期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采用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具体如下:
1、持续跟进集美新材的规范运作及内控执行情况,查阅并收集公司法律、财务、业务、内控等方面资料;
2、采用现场讨论、电话沟通、线上会议等形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直接进行沟通,解答辅导过程中的相关疑问;
3、对集美新材的业务发展情况、财务情况及规范运营情况持续进行跟踪调查,并会同其他中介机构持续督促公司进行规范;
4、通过集中授课形式向辅导对象讲解法规知识。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招商证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辅导协议》约定内容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开展现场集中授课 1 次,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法规知识学习,掌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公司生产活动由深圳工厂搬迁至东莞工厂,目前为管理总部和销售在深圳、生产在东莞的布局。结合这一具体情况,督促和协助企业持续完善符合业务流程特点的信息系统。
3、督促辅导对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决策程序。期间辅导工作小组重点对集美新材销售方面的流程进行了梳理,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
4、督促辅导对象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论证募投项目可行性及募集资金规模。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及规划,初步选定了募投项目
方向。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律师、会计师积极协助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开展辅导工作,保持紧密配合,如期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025年,公司逐步完成生产活动由深圳工厂向东莞工厂的搬迁,东莞工厂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集美(东莞)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营,目前为管理总部和销售在深圳、生产在东莞的布局。随着搬迁的进行,公司原有信息系统及业务流程无法匹配新业务布局的需求。
2、解决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辅导机构积极协助和督促公司设计满足新业务布局需求的业务流程、内控流程和信息系统,实现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持续满足规范性要求。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前期论证和梳理,公司初步选定了募投项目方向,但具体投资金额仍未确定、可行性仍需进一步论证。
2、解决方案
辅导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情况,了解跟进核心竞争力和行业趋势,结合公司目前技术人才储备及未来发展规划,确定本次募集资金的规模以及投向,并推动公司完成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一)辅导人员安排
招商证券拟继续安排宗超、刘奇、朱仁慈、张亮、张新乐、李頔祎、吴一凡作为辅导人员对公司开展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继续由宗超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律师、会计师将继续协助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开展辅导工作。
(二)主要辅导内容
辅导人员将在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继续辅导,协助辅导对象尽快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计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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