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关于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
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集美新材”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招商证券指派的辅导工作小组人员为宗超(辅导项目组组长)、刘奇、朱仁慈、张亮、张新乐、李頔祎、吴一凡。上述人员均为招商证券的正式员工,具备会计、法律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人员未发生变化。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亦参与了对辅导对象的辅导,配合招商证券为集美新材提供专项及日常辅导工作。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辅导期间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采用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具体如下:
1、现场走访集美新材的重要客户,通过与下游客户直接沟通的方式,了解集美新材与销售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采用现场讨论、电话沟通、线上会议等形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直接进行沟通,解答辅导过程中的相关疑问;
3、对集美新材的业务发展情况、财务情况及规范运营情况持续进行跟踪调查,并会同其他中介机构持续督促公司进行规范;
4、通过集中授课形式向辅导对象讲解财务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知识。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招商证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辅导协议》约定内容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开展现场集中授课 1 次,向辅导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讲解财务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使其认识财务内控规范的要点,并结合案例进一步理解良好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健康发展的价值。
2、对集美新材的重要客户开展集中走访,了解公司与下游客户的业务开展情况、账期及应收账款的管理以及销售活动各节点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并将相关信息与集美新材销售负责人员沟通,协助公司进一步提升销售活动的规范性。
3、督促辅导对象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论证募投项目可行性及募集资金规模。结合公司的最新经营计划和行业发展动向,在前期初步选定募投项目的基础上,经与公司充分论证,拟新增募投项目 1 项。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律师、会计师积极协助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开展辅导工作,保持紧密配合,如期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积极开发醋酸纤维素材料在智能可穿戴设备领域的应用,并开始形成收入和回款。本业务涉及新增重要客户,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产品交付和验收流程与原有客户有所不同,收入确认时点和单据需进一步明确。
2、解决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辅导机构积极协助公司识别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个节点,明确产品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时点,制定了符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的账务处理方式。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经营计划,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论证和梳理,公司基本选定了募投项目方向,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具体投资金额仍未确定、可行性仍需进一步论证。
2、解决方案
辅导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情况,了解跟进核心竞争力和行业趋势,结合公司目前技术人才储备及未来发展规划,确定本次募集资金的规模以及投向,并推动公司完成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一)辅导人员安排
招商证券拟继续安排宗超、刘奇、朱仁慈、张亮、张新乐、李頔祎、吴一凡作为辅导人员对公司开展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继续由宗超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律师、会计师将继续协助招商证券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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