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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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芬尼科技”、“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其在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补充法律意见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芬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并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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