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01
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二月
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874 号《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芬尼科技”)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针对问询函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招股说明书、本问询函回复的修订、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目录
目录...... 2
1. 关于新三板挂牌 ...... 3
2. 关于子公司 ...... 16
3. 关于实际控制人 ...... 84
4. 关于现有合伙企业股东 ...... 98
5. 关于公司用工 ...... 103
6. 关于股份支付 ...... 120
7. 关于技术 ...... 130
8. 关于市场地位和市场空间 ...... 157
9. 关于生产 ...... 177
10. 关于采购 ...... 208
11. 关于销售 ...... 272
12 关于经销 ...... 310
13.关于客户 ...... 342
14. 关于资产 ...... 363
15. 关于关联交易 ...... 374
16.关于收入 ...... 406
17 关于成本及毛利率 ...... 435
18.关于费用 ...... 462
19 关于应收款项 ...... 506
20. 关于存货 ...... 527
21.其他财务问题 ...... 543
22. 关于风险提示 ...... 550
23.关于募集资金运用 ...... 557
24. 关于行政处罚 ...... 565
25. 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 569
1. 关于新三板挂牌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2016 年 12 月 6 日,芬尼科技收到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广
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383 号)。发行人申请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期间,公司按照各股东于当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向全体股东共计发放了 1,000 万元(含税)现金股利,该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亦未在挂牌首次信息披露中披露上述事项。就该事项股转公司对芬尼科技采取出示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宗毅、副董事长张利、总经理及董事左向前、财务总监及董事李文彬、董事黄纯毅、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彭玉坤、监事会主席刘远辉、监事刘敏、职工代表监事张占文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请发行人说明事项:(1)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履行的程序、挂牌后在运营、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差异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履行的程序、挂牌后在运营、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履行的程序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前履行了如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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