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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30 16:50:23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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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

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

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出具《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

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
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主板在审企业应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提交发行
上市注册申请。就发行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

册申请事宜,本所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芬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合并简称为“注册制下已出具律
师文件”)。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以下简称“最近三年”或“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
[2023]4538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

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更新,以及深交所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
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04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注册制下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注册制下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注册制下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注册制下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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