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
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
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于 2022 年 9 月28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出具《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
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主板在审企业应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就发行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
册申请事宜,本所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芬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
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并于 2023 年 12 月 24 日出具《北京市君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与《补充法律意见(二)》合并简称为“注册制下
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最近三年”或“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9357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更新,本所现就注册制下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注册制下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注册制下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注册制下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依据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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