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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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0 年12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本所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意见。此外,鉴于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容诚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14Z0008 号,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14Z0002 号,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14Z0003 号,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14Z0001 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14Z0004 号,以下简称“《差异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亦已更新编制《无锡和烁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现根据前述文件以及发行人补充提供的资料,就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所现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赋予新义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如有变更,应以后者为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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