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七期)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旭宇光电”、“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长城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长城证券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长城证券派出张涛、刘斌、谭奇、刘会洋共四名辅导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辅导对象进行辅导,其中张涛为辅导小组组长,辅导小组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二人。辅导小组全体成员均为长城证券正式员工,均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上述辅导人员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本期辅导工作中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辅导期为 2025 年 4 月 15 日至本工作进展报告签署日期间。在本辅导期内,
辅导小组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辅导协议的约定,采取现场或非现场调查、日常沟通及交流、审阅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有序开展了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内,长城证券辅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展开辅导工作,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持续开展尽职调查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继续核查公司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基础材料,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沟通讨论,并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
2、督促辅导对象持续学习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沟通,督促辅导对象持续学习,使其明晰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其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公司各方面规范运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证券服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长城证券对辅导对象开展了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本期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对旭宇光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发现的具体问题与公司、各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内部控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旭宇光电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但为了达到上市公司的要求,公司目前部分内部控制环节仍需完善和加强。辅导期内,中介机构协助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相关配套体系,督促公司落实内控制度。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和环评问题
公司已根据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经营状况及未来
发展目标确定了募集资金投向。截至本工作进展报告签署日,公司尚未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环评等手续。辅导机构已督促辅导对象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环评等手续。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人员与本期一致。辅导工作主要围绕向公司传递资本市场信息和监管要求、跟踪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等,重点工作如下:
(一)持续向公司传递资本市场信息和监管要求
持续向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传递资本市场信息和监管要求,使其深刻理解资本市场最新政策精神的内涵,并全面内化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
(二)持续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持续开展全面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等,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的细化建议方案,协助公司规范整改,推动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以下无正文)
2025 7 1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