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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9
二十二、结论...... 2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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