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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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3
释 义 ......4
第一部分 关于《第一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15
第二部分 关于《第二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108
第三部分 关于《第三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137
第四部分 补充 2023 年度报告 ...... 14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4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5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6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7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贴及财政拨款 ......18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8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92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92
二十三、结论意见 ......19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大成证字[2024]第 117 号
致: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1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等有关规定于 2023年 6月 18日出
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1 月 5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年 2
月 27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2 鉴于发行人财务报表截止日由 2023 年 6 月 30 日更新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为反映发行人加审期间相关事宜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律师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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