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10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盈成书字第 93 号
二〇二一年二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B 座 21、22 层
电话:028-62020666 邮编:610041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目录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5
问题 1.关于新三板挂牌 ...... 5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 19
问题 2.1 ...... 19
问题 2.2 ...... 43
问题 2.3 ...... 52
问题 2.4 ...... 66
问题 3.关于参股公司 ...... 73
问题 3(2)...... 73
问题 4.关于用工...... 75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 79
问题 5.关于技术...... 80
问题 5.3 ...... 80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 ...... 83
问题 12.关于资产...... 83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下发了文号为上证科审(审核)
[2020]978 号的《关于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
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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