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会计师首轮回复意见(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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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23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首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印发的《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30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问询函回复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一、关于营业收入波动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2,845.25 万元、21,856.61 万元、
25,788.80 万元。2018、2019 年同比增长 70.15%、17.99%。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2018 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各
期营业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行业变化趋势及中国中车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产品销售的地域特点,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销售是否具有地域性,如否,请披露发行人产品销售集中于东北地区的原因及合理性;
(3)是否存在客户定制生产后更改订单或产品型号、参数等要求的情形,如是,请披露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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