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2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致法字 2020132-1 号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邮编:100020
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hina
电话(Tel):010-65518580 传真(Fax):010-65518687
网址(Website):www.junzhilawyer.com
目 录
声明事项 ......5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7
一、《问询函》问题 1...... 7
二、《问询函》问题 16...... 22
三、《问询函》问题 17...... 29
四、《问询函》问题 18...... 33
五、《问询函》问题 20...... 41
六、《问询函》问题 21...... 46
七、《问询函》问题 22...... 50
第二部分 更新与补充 ......60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6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60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61
四、发行人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66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66
六、发行人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补充核查...... 69
七、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70
八、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70
九、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72
十、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74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87
十二、发行人税务的补充核查...... 87
十三、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补充核查...... 90
十四、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的补充核查...... 90
十五、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2
十六、结论意见...... 9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致法字 2020132-1 号
致: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捷通铁路委托,担任其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审核
函〔2020〕010307 号”《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