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嘉晨智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7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33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嘉晨智能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目录
正 文......3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3
《审核问询函》问题 1.1......3
《审核问询函》问题 1.3......18
《审核问询函》问题 3......23
《审核问询函》问题 4......62
《审核问询函》问题 6......75
《审核问询函》问题 9......9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0......101
《审核问询函》问题 11......108
《审核问询函》问题 18......11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0......125
《审核问询函》问题 22.2......127
《审核问询函》问题 22.5......130
《审核问询函》问题 22.6......131
《审核问询函》问题 22.14......137
第二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新......13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3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39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40
四、 发行人的设立......14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44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4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45
八、 发行人的业务......147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4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5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58
十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6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6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