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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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0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0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1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 21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博菱电器 指 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博菱有限 指 宁波博菱电器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博誉美伦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誉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誉久菱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誉久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博创同德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同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起人 指 袁海忠、袁琪、博誉美伦、海誉久菱、博创同德的合称
《发起人协议》 指 发起人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签署的《宁波博菱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安信证券/保荐机构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
容诚 指 机构,历史上曾用名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30Z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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