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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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博菱电器”)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1〕010596号《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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