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2-23 15:15:4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博菱电器”)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1〕010596号《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准日次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发行人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4142号《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