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 号院正大中心3 号楼南塔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1i0ji0n0g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博菱电器”)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1〕010596号《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