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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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邦智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经办律
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或扫描材料、确认函、说明函或证明,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隐瞒、无重大遗漏、无虚假陈述且无重大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及正本一致和相符,发行人就本所律师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做出书面或口头回复的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代表、代理或职员等人员有能力且被授权回答本所律师的问题,且所有给予本所或本所律师的回复都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或重大遗漏,无论该等回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
二、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国家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含其官方网站)、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
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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