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星新材”、“公司”或“辅导对 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 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 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国泰君安负责犇星新材上市辅导的工作小组由蒋杰(组长)、李潇涵、周杨、段新彤、蔡伟成、李晓博组成。本辅导期内,国泰君安根据项目辅导和尽职调查实际需要,新增辅导人员王栋(执业证书编号:S0880719110001)。上述辅导人员均已取得证券执业证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辅导资格。
除国泰君安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纪同仁律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国泰君安与犇星新材签署了《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并取得了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
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辅导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 日。国泰君安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了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本辅导期(第二期)的辅导时间为 2022 年第四季度。
式开展辅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原始文件核查、问题讨论会、案例分析、日常答疑等方式对相关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2)以下发学习资料、组织自学、对口衔接等各种方式,对公司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辅导培训;(3)对于辅导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辅导人员通过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进行讨论或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的形式予以解决。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接受辅导人员
犇星新材接受辅导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本辅导期内,犇星新材接受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
2、本期辅导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同世纪同仁律师、天衡会计师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持续关注最新 IPO 监管政策和规范要求,结合近期 IPO 审核形势及案
例分析,通过整理下发上市相关法规汇编等学习材料、个别答疑等形式,进一步敦促犇星新材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敦促接受辅导的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
意识和法制意识。2022 年 11 月 16 日,犇星新材接受辅导人员均已通过湖北证监
局组织的证券市场知识测试。
(2)进一步查阅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三会有关文件和工商文件、政府批复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或支付凭证、转让方缴税凭证、进一步访谈了解梳理公司控制权转让背景和合理性,核查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
(3)根据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结合犇星新材的发展战略,参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研究、讨论工作。
(4)辅导工作小组在对发行人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每月不定期召开中介机构会议讨论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配合辅导人员积极实施整改工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世纪同仁律师及天衡会计师积极配合开展辅导工作,通过文件 核查、个别答疑、与各部门对接辅导工作等多种方式,有序开展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2022 年 9 月,为简化持股形式,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厚犇与曹海兵签订《股
份转让协议》,曹海兵受让上海厚犇持有的公司 32.00%(11,520.00 万股)股 权。由于曹海兵间接持有上海厚犇 100%股权,上述控股股东的股权变动并未改 变曹海兵实际持有的公司股权权益,本次股权转让系曹海兵由间接持股转为直接 持股。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曹海兵和戴百雄。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