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星新材”、“公司”或“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国泰君安负责犇星新材上市辅导的工作小组由蒋杰(组长)、王栋、李潇涵、周杨、段新彤、蔡伟成、李晓博组成。上述辅导人员均已取得证券执业证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辅导资格。辅导人员在本次辅导期间未发生变化。
除国泰君安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纪同仁律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国泰君安与犇星新材签署了《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并取得了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
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辅导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 日。国泰君安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了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了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本辅导期(第三期)的辅导时间为 2023 年第一季度。
国泰君安辅导工作小组协调世纪同仁律师及天衡会计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持续收集和查阅原始文件、召开问题讨论会、讲解市场典型案例、日常答疑等方式对相关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2)以下发学习资料、组织自学、对口衔接等各种方式,对公司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辅导培训;(3)对于辅导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辅导人员通过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进行讨论或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的形式督促公司落实解决。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接受辅导人员
犇星新材接受辅导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本辅导期内,犇星新材接受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
2、本期辅导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会同世纪同仁律师、天衡会计师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持续关注注册制进展及最新政策,通过整理下发上市相关法规汇编等学习材料、个别答疑等方式,进一步敦促犇星新材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督促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促进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促使辅导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3)持续推进尽职调查工作,并通过每月不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及工作例会等方式,更为系统、深入地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全面收集并分析资料,并就公司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及重点讨论,督促公司积极实施整改工作。
(4)结合近期 IPO 审核形势及案例分析向公司传达最新监管动态,帮助辅导对象对发行上市的最新政策建立更加充分深入的了解,增强辅导对象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视。
(5)对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持续协助公司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世纪同仁律师及天衡会计师积极配合开展辅导工作,通过文件核查、个别答疑等多种方式,有序开展辅导工作,实现了较好的辅导效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已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但仍有提升空间,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加强对各项内控制度的宣讲与培训,提高公司管理层对各项内控制度的熟悉程度和认知水平,不断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内控机制持续有效运行和公司的规范经营。
2023 年 2 月,股票发行注册制全面实行。为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资本市
场及公司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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