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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0 15:10:40 股吧网页版
8-3发行人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3-1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3

正 文......5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5

问题 3、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同业竞争 ......5

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和股权变动 ......27

问题 5、关于合规性和规范性 ......42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 2023 年 1-6 月财务数据等更新事项......6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3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6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68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6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7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8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86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8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88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8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佑威新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年 6 月 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7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

11011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及天健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对发

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3〕9168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等文件,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落实与回复,并对发行人补充披露期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新增和变化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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