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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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发行人律师,
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为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关于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2 年 5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审核函〔2022〕010409 号《关于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关联担保与转贷 ...... 33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1. 关于期间费用 ...... 38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关于募投项目 ...... 45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5. 关于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 49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5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56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初,罗永春持有映日有限 32.90%股权,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但发行人认为 2019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无实际控制人。《保荐工作报告》显示,
罗永春因于 2013 年至 2015 年经营厦门映日期间接受供应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021 年 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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