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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1:23:01 股吧网页版
8-2-1会计师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豁免版)(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2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2]第ZA71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5月6日下发的《关于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4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列载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目录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 3
问题 2:关于客户/供应商入股发行人...... 54
问题 3:关于成本及供应商 ...... 83
问题 4:关于毛利率 ...... 115
问题 5:关于残靶回收 ...... 136
问题 6:关于收入与客户 ...... 150
问题 8:关于前董事薛晓峰 ...... 165
问题 9:关于委托加工 ...... 175
问题 10:关于关联担保与转贷 ...... 185
问题 11:关于期间费用 ...... 192
问题 12:关于应收账款 ...... 201
问题 13:关于存货与 VMI 模式......213
附表一、铟锭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率...... 226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初,罗永春持有映日有限 32.90%股权,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但发行人认为 2019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无实际控制人。《保荐工作报告》显示,
罗永春因于2013年至2015年经营厦门映日期间接受供应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021 年 7 月 14 日,罗永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
年六个月

2019 年 7 月,映日有限股东罗永春、李焕义等将所持映日有限部分或全部
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兵。《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张兵受让发行人股权转让款合计6,277.88万元,其中3,100.00万元来源于长信科技董事长高前文。
张兵于 2021 年 4 月至 10 月期间陆续归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张兵、郑永定、罗永春,分别持有发行人 31.21%、16.64%、13.33%的股份。其中,罗永春、郑永定同时为厦门映日股东

(3)发行人成立于 2015 年 8 月,并承接了厦门映日的部分存货、设备、专
利、人员等。发行人 14 项发明专利中有 4 项自厦门映日取得。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曾墩风、马建保、王志强三人,其中曾墩风、王志强均曾在厦门映日任职

(4)2019 年 12 月,映日有限在合同买卖纠纷中被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罗
永春为映日有限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请发行人说明:

(1)说明 2019 年以前映日有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情况;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9,说明在罗永春作为发行人创始人之一、曾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 30%以上、现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与厦门映日股东郑永定合计持股比例接近张兵等情况下,不认定罗永春、郑永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认定张兵单一控制发行人的依据是否充分、谨慎,罗永春、郑永定是否存在规避共同实际控制人锁定期的情况。

(2)结合报告期内张兵、罗永春、李焕义、郑永定等发行人主要股东、原主要股东的资金流水情况,张兵偿还高前文的资金来源等说明张兵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情况。

(3)结合罗永春具体分管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说明罗永春所担任的总经理助理是否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罗永春被判处刑罚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罗永春、郑永定对外投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

(4)披露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罗永春及厦门映日的违法情况,发行人承接厦门映日资产、业务、人员、在研项目等具体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首发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说明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回复

(一)说明 2019 年以前映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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