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27
关于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二年十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5月6日出具的《关于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映日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 4
问题 2:关于客户/供应商入股发行人...... 55
问题 3:关于成本及供应商 ...... 84
问题 4:关于毛利率 ...... 116
问题 5:关于残靶回收 ...... 137
问题 6:关于收入与客户 ...... 151
问题 7:关于创业板定位 ...... 166
问题 8:关于前董事薛晓峰 ...... 207
问题 9:关于委托加工 ...... 217
问题 10:关于关联担保与转贷 ...... 227
问题 11:关于期间费用 ...... 234
问题 12:关于应收账款 ...... 250
问题 13:关于存货与 VMI 模式......263
问题 14:关于募投项目 ...... 275
问题 15:关于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279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初,罗永春持有映日有限 32.90%股权,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但发行人认为 2019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无实际控制人。《保荐工作报告》显示,
罗永春因于2013年至2015年经营厦门映日期间接受供应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021 年 7 月 14 日,罗永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
年六个月
2019 年 7 月,映日有限股东罗永春、李焕义等将所持映日有限部分或全部
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兵。《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张兵受让发行人股权转让款合计6,277.88万元,其中3,100.00万元来源于长信科技董事长高前文。
张兵于 2021 年 4 月至 10 月期间陆续归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张兵、郑永定、罗永春,分别持有发行人 31.21%、16.64%、13.33%的股份。其中,罗永春、郑永定同时为厦门映日股东
(3)发行人成立于 2015 年 8 月,并承接了厦门映日的部分存货、设备、专
利、人员等。发行人 14 项发明专利中有 4 项自厦门映日取得。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曾墩风、马建保、王志强三人,其中曾墩风、王志强均曾在厦门映日任职
(4)2019 年 12 月,映日有限在合同买卖纠纷中被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罗
永春为映日有限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请发行人说明:
(1)说明 2019 年以前映日有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情况;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9,说明在罗永春作为发行人创始人之一、曾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 30%以上、现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与厦门映日股东郑永定合计持股比例接近张兵等情况下,不认定罗永春、郑永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认定张兵单一控制发行人的依据是否充分、谨慎,罗永春、郑永定是否存在规避共同实际控制人锁定期的情况。
(2)结合报告期内张兵、罗永春、李焕义、郑永定等发行人主要股东、原主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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