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20
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1]009993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1-311
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核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1]0099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9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通”、“发行人”、“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本说明中涉及货币金额的单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所涉及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问题 1、关于供应商合作关系稳定性及合作协议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原料气及部分液氨受上游石油炼化企业制约。若上游石油炼化企业停止向发行人供应二氧化碳原料气或液氨,或者检修等因素导致不能足量、及时供应原料气或液氨,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若上游石油炼化企业调整原料气或液氨的价格,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2)发行人与惠州中海油、广州石化、惠州中海壳牌就二氧化碳原料气采
购事项分别签订《二氧化碳供应与采购合同》《合作框架协议书》以及框架协议。广州石化、惠州中海油通过专用管道向发行人提供原料气。
(3)报告期内,发行人液氨采购包括向上游石油炼化企业采购液体粗氨,向合成氨企业或液氨贸易商采购成品氨。发行人与惠州中海油签订了隔墙供应合同,并建立专用供应管道,获得了其液氨的供应权,同时与广州石化、中石化华中分公司、安乡晋煤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液氨供应商形成了稳定合作关系。
(4)发行人液氨采购包括向上游石油炼化企业采购液体粗氨,向合成氨企业或液氨贸易商采购成品氨,向石化企业采购液体粗氨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价格。
(5)2018 年度,惠州中海油、广州石化并非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
金额分别低于 388 万元,2019-2020 年新增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为 5,388 万元。
(6)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包含 10,000Nm3/h 重整 PSA 解吸气提
纯高纯氢项目。
请发行人:
(1)说明惠州中海油与惠州中海壳牌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主体控制,如是,请合并披露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并说明报告期内向上述两主体合计采购比例是否存在超过采购总额 50%的情形。
(2)披露与惠州中海油、广州石化、惠州中海壳牌的合作历史、获取方式、交易内容等情况,发行人成为上述供应商下游客户是否需满足相应资质认证,是否需履行相应的招投标程序,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贿赂案件等情形。
(3)分别披露上述《二氧化碳供应与采购合同》《合作框架协议书》以及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义务约定、采购定价依据、采购调价机制、违约条款、合作关系存续是否存在其他附加条件或前提、是否存在排他性约定、“同等优先、长期交易”具体含义,《合作框架协议书》、框架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的效力及约束力、有效期,专用运输管道所有权或控制权
归属。
(4)披露向惠州中海油等上游石油炼化企业采购液体粗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采购价格定价依据,进一步说明产品质量与采购价格的量化关系。
(5)披露报告期内上述合同及框架协议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种类、采购金额、采购比例及变动情况,惠州中海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