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目 录
第一部分 半年报更新......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七、发行人的业务...... 1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7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18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8
十七、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8
十八、总体结论性意见...... 18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20
一、审核问询问题 1:关于供应商合作关系稳定性及合作协议...... 20
二、审核问询问题 3: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及控制权 ...... 36
三、审核问询问题 17:关于环保及安全生产...... 48
四、审核问询问题 18:关于经营模式 ...... 85
五、审核问询问题 19:关于历史沿革及股东信息...... 95
六、审核问询问题 20:关于独立性及公司治理......105
七、审核问询问题 21:关于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 114
八、审核问询问题 22:关于经营资质及许可审批...... 119
九、审核问询问题 23:关于土地及不动产 ......1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0)第 072-2 号
致: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由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更新至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其中2021年1-6月为“更新期间”),同时,2021年6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本次发行上市核发《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更新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情况及《问询函》项下需由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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