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239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已收悉。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达通”“公司”)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第二轮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在本问询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目录...... 1
问题 1、关于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 ...... 2
问题 2、关于原材料供应稳定性及相关协议...... 30
问题 3、关于固定资产与停工停产情况 ...... 54
问题 4、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及控制权 ...... 77
问题 5、关于创业板定位及研发费用 ...... 81
问题 6、关于营业收入 ...... 101
问题 7、关于主要客户 ...... 128
问题 8、关于营业成本 ...... 152
问题 9、关于毛利率 ...... 160
问题 10、关于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 ...... 170
问题 11、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175
问题 1、关于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广州石化供应给公司的液体粗氨和粗氨水数量相对较少,未进行相关出厂检验;发行人不具备检测液氨的条件,以获取上游供应商的液氨出厂化验报告即产品质量合格证为佐证。
(2)2019 年、2020 年发行人向惠州中海油采购液体粗氨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主要系个别月份供应的液体粗氨杂质含量相对较高。发行人要求惠州中海油交付液体粗氨满足“GB/T 536-2017 合格品”要求,并根据交付液体粗氨的颜色、杂质等外观协商确定价格,无其他明确量化定价依据。
(3)2020 年度氨水委托加工市场单价降低,导致公司单位加工费有所下降。
(4)在二氧化碳以及干冰领域,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料气来源于广州石化以及惠州中海油,且为其二氧化碳原料气的独家客户;在液氨以及氨水领域,发行人液体粗氨主要来源于惠州中海油,且为其液氨独家客户。
请发行人:
(1)结合“GB/T 536-2017 合格品”的具体标准,说明判断惠州中海油交
付的液体粗氨杂质含量相对较高的理由,是否有外部证据佐证;原材料质量与采购价格的量化关系,与供应商协商价格的具体标准,是否存在压低采购价格、调节成本费用的情形。
(2)分别说明公司使用成品氨、液体粗氨加工氨水的生产流程、单位产品成本、产品质量及产成品售价,并分析差异合理性。
(3)结合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液体粗氨的价格和质量差异情况,进一步说明向惠州中海油采购液体粗氨价格低于市场公开价格的合理性、液体粗氨杂质含量判断依据及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并对液体粗氨采购价格进行敏感性测试,分析采购价格波动对报告期发行人生产成本、毛利率、毛利额和净利润的影响。
(4)列示报告期公司向交易对手方采购、销售产品为同类产品情形的交易情况,分析购销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将相关业务认定为购销业务而非退货的原因;公司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所涉及的企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
利益输送的情形。
(5)结合公司与广州石化、惠州中海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说明认定发行人为上述两家供应商的二氧化碳原料气及液氨独家客户的依据,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竞争者,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6)说明公司委托加工、受托加工业务的定价依据,报告期单位产品委托加工费变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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