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4
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1]0012268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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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1-158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二
轮 审 核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1]001226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239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通公司”、“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本说明中涉及货币金额的单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元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所涉及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问题 1、关于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广州石化供应给公司的液体粗氨和粗氨水数量相对较少,未进行相关出厂检验;发行人不具备检测液氨的条件,以获取上游供应商的液氨出厂化验报告即产品质量合格证为佐证。
(2)2019 年、2020 年发行人向惠州中海油采购液体粗氨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主要系个别月份供应的液体粗氨杂质含量相对较高。发行人要求惠州中海油交付液体粗氨满足“GB/T 536-2017 合格品”要求,并根据交付液体粗氨的颜色、杂质等
外观协商确定价格,无其他明确量化定价依据。
(3)2020 年度氨水委托加工市场单价降低,导致公司单位加工费有所下降。
(4)在二氧化碳以及干冰领域,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料气来源于广州石化以及惠州中海油,且为其二氧化碳原料气的独家客户;在液氨以及氨水领域,发行人液体粗氨主要来源于惠州中海油,且为其液氨独家客户。
请发行人:
(1)结合“GB/T 536-2017 合格品”的具体标准,说明判断惠州中海油交付的
液体粗氨杂质含量相对较高的理由,是否有外部证据佐证;原材料质量与采购价格的量化关系,与供应商协商价格的具体标准,是否存在压低采购价格、调节成本费用的情形。
(2)分别说明公司使用成品氨、液体粗氨加工氨水的生产流程、单位产品成本、产品质量及产成品售价,并分析差异合理性。
(3)结合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液体粗氨的价格和质量差异情况,进一步说明向惠州中海油采购液体粗氨价格低于市场公开价格的合理性、液体粗氨杂质含量判断依据及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并对液体粗氨采购价格进行敏感性测试,分析采购价格波动对报告期发行人生产成本、毛利率、毛利额和净利润的影响。
(4)列示报告期公司向交易对手方采购、销售产品为同类产品情形的交易情况,分析购销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将相关业务认定为购销业务而非退货的原因;公司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所涉及的企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5)结合公司与广州石化、惠州中海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说明认定发行人为上述两家供应商的二氧化碳原料气及液氨独家客户的依据,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竞争者,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6)说明公司委托加工、受托加工业务的定价依据,报告期单位产品委托加工费变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委托加工费用进行对比分析。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保荐人及其质控、内核部门对液体粗氨杂质含量判断依据及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发行人液体粗氨采购价格公允性、液体粗氨采购价格波动对营业成本、毛利率和净利润的影响程度的具体核查过程、
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结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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