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5
正 文...... 7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7
1.1 关于收购珠海赞同及其资金流转...... 7
1.2 关于收购珠海赞同后业务整合 ...... 67
1.3 关于收购其他资产...... 84
二、《审核问询函》第 2 题......113
三、《审核问询函》第 4 题...... 138
四、《审核问询函》第 8 题...... 154
五、《审核问询函》第 11 题...... 157
六、《审核问询函》第 13.1 题 ...... 172
七、关于数据安全...... 1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176149
致: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赞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并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赞
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26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法律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查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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