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5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8
一、问题 2.关于子公司停产 ...... 8
二、问题 11.关于参股银行 ...... 9
三、问题 14.关于固定资产 ...... 14
四、问题 15.关于财务内控 ...... 16
五、问题 16.关于化工业务 ...... 19
六、问题 17.关于股东核查 ...... 44
七、问题 18.关于重要资质 ...... 51
八、问题 19.关于对赌协议 ...... 56
九、问题 20.关于实际控制人 ...... 59
十、问题 21.关于子公司 ...... 61
十一、问题 22.关于关联交易 ...... 67
十二、问题 23.关于行政处罚 ...... 71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情况的更新......7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及授权...... 7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7
四、发行人的设立...... 8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8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2
八、发行人的业务...... 8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9
十三、发行人章程制定和修改...... 9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9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变化...... 9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9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10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02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处罚...... 102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浙江亿得”)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6 日下发了《关于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06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中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报告期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
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及对 2021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其中相关财务数据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律师
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事项进行了更新。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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