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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17 20:17:40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分别出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编号为
审核函〔2023〕010400 号的《关于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及经办律师现针对《二轮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或无需修改补充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问题 1. 关于创业板定位 ...... 5
二、问题 3. 关于股份权属清晰 ...... 36
三、问题 8.关于研发费用 ...... 40
一、《二轮问询函》问题 1.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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