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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05 16:04:42 股吧网页版
2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05


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1〕195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25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帕智能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除另有标注外,本说明的金额单位为元。

一、 关于上海积祥和上海科牡

申报材料与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向关联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采购金额分别为
404.85 万元、2,351.94 万元、286.72 万元和 0.00 万元;报告期内上海科牡、
上海积祥经营收益主要源自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所形成的收益系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

(2)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发生关联交易并将部分收益转移至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以达到节省税费的目的。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形成收益的去向及资金流转路径,将上述关联交易所形成的收益认定为对发行人资金占用的依据 ,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
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披露是否完整,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2)说明发行人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还原后市场价格确定的过程及其合理性、相关价格的公允性;

(3)针对发行人通过将部分收益转移至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以达到节省税费的交易行为,充分论证上述行为在增值税等税收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会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 1)
(一) 说明报告期内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形成收益
的去向及资金流转路径,将上述关联交易所形成的收益认定为对发行人资金占用的依据 ,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披露是否完整,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1. 说明报告期内上海科牡、上海积祥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形成收益的去向及资金流转路径

报告期内,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的经营收益经由投资人舒林、秦顺祥二人划转至公司股东王勇及雷绍球处,再由王勇将该部分经营收益在公司时任四名股东王勇、雷绍球、汪衍啸和王志华中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科牡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向上海科牡采购混胶机控制软件、流量计等产品,并向上海科牡销售电加热控制系统,关联交易所产生的经营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138.05 1,603.71 646.77

其中:向公司销售形成收入 138.05 1,594.15 404.85

向其他客户销售形成收入 9.55 241.92

营业成本 145.33 165.83

其中: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商品 140.85 43.34

向公司采购商品 4.48 122.49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小计 138.05 1,458.37 480.93

其他开支 4.79 18.32 8.03

其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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