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正 文 ...... 5
一、《第二轮问询函》第 1 题 关于上海积祥和上海科牡 ...... 5
二、《第二轮问询函》第 2 题 关于核心竞争力 ...... 27
三、《第二轮问询函》第 8 题 关于期间费用 ...... 48
四、《第二轮问询函》第 10 题 关于资金流水 ...... 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1F20201321
致: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根据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已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已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11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2021)011252 号《关于上海辛帕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第二轮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据此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第二轮问询函》第 1 题 关于上海积祥和上海科牡
申报材料与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向关联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采购金额分别为
404.85 万元、2,351.94 万元、286.72 万元和 0.00 万元;报告期内上海科牡、上
海积祥经营收益主要源自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所形成的收益系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
(2)发行人与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发生关联交易并将部分收益转移至上海科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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