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辅导期连续计算的申请报告》,经对原辅导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辅导情况进行复核,东方证券认可原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并承担整个辅导期的辅导责任,辅导期从 2023年 11 月 6 日开始计算。
2025 年 9 月 3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5
年 9 月 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本公司共开展了 1 期辅导工作,与原辅导机
构合计开展 8 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辅导工作概述
本公司辅导工作小组成员结合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辅导对象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
辅导期内,本公司会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组织自学、集中授课、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个别答疑、中介机构协调会、督促整改等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帮助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规范意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督促辅导对象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人员学习发行上市及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已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版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二)各期辅导工作主要内容
1、针对辅导对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辅导工作计划和辅导授课材料,督促辅导对象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通过组织自学、集中授课、疑难解答等方式,促进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和组织结构。辅导机构与会计师、律师协助辅导对象梳理现有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及企业部门架构与体系,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范运营,确保实现公司的战略计划,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3、查阅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面的资料,核查其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辅导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充分梳理辅导对象的股东及股东穿透情况,并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
会等形式会同辅导对象、律师针对间接股东情况进行了多次讨论,确定了明确的股东穿透核查方案及工作计划,并有效推进完成了股东穿透核查工作;
4、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关联交易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会计和募投项目等方面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及核查,严格地按照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进行核查、梳理,并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整改;
5、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项目规划;
6、会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
7、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以答疑与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多种方式,协助辅导对象开展向北交所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8、核查确认公司各层级股东中是否存在不符合《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情形。
(三)辅导机构及辅导小组人员情况
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时,本公司辅导人员为张桐、许恒栋、王海峰、黄琳、苗琳、崔玙昕,张桐担任辅导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拥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不存在同时承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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