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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29 16:55:02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9

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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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环保产业
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上文件统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现本所律师就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期间”)发行人发生的相关法律事项、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2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公司内部的批准及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之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

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之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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