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4
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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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反馈回复意见更新 ...... 3
第三部分 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反馈回复意见 ...... 122
第四部分 关于补充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 156
第五部分结论意见 ...... 190
发行人律师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环保产业
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环
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文件统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律师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下发的《关
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079 号)(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
2023 年 7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123 号)
(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和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期间”)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发生的相关法律事项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084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其中,对于涉及的财务等非法律专业问题,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主要参考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回复文件。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反馈回复意见更新
4.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和表决权委托
申请文件显示:
(1)吴海锁直接持有发行人 16.26%的股份,并通过接受严彬等 13 名股东
的表决权委托,合计控制发行人 47.95%表决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李冰、吴云波、田爱军、吴剑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 4 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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