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4
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律师,就本次发行并
上市事宜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2023 年 3 月 3 日、2023 年 6 月 26 日分别出具了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述文件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律师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下发的《关
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123 号)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反馈回复意见
1.关于业务模式、经营业绩规模及行业代表性
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中未充分说明自身业务模式与南大环境等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模式的具体差异情况。发行人认为自身服务客户数量较多,因此业务模式较为成熟。
(2)发行人主要业务开展涉及环保工程师及咨询外部专家等工作流程。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收入来自于客户满足环保政策、法规要求,政策规定变化情况以及环保部门对发行人工作评价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影响较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所在地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 91.54%、89.05%、97.05%。
(4)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中未充分说明国内环境技术服务主要企业基本、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等行业信息。2022 年,我国新增环评业务企业 1,794 家,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请发行人:
(1)结合各细分业务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客户获取、项目执行、具体项目相关服务采购(包括采购发起人、供应商选取、款项支付等)、提供服务及项目结项等各环节具体负责人员、管理模式及合规性,各项目负责人选取标准及其业务权限,发行人对各项目支出成本费用核算审批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相关项目负责人工资薪酬或其他激励措施情况,及与其负责项目对应收入的匹配情况。
(2)说明发行人开展相关环保服务业务流程中咨询外部专家的必要性、是否为相关规定强制要求,主要业务开展是否依赖外部专家、外部咨询专家与客户获取是否存在特定关系、环保工程师在发行人获客及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相关业务项目数量和环保工程师、外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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