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4
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
“苏环院”)收到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
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12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目 录
1.关于业务模式、经营业绩规模及行业代表性 ...... 3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和表决权委托 ...... 68
3.关于董事任职 ...... 77
4.关于关联交易 ...... 82
5.关于营业收入和主要客户 ...... 86
6.关于采购与供应商 ...... 122
7.关于成本与毛利率 ...... 207
8.关于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 ...... 258
9.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 292
1.关于业务模式、经营业绩规模及行业代表性
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中未充分说明自身业务模式与南大环境等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模式的具体差异情况。发行人认为自身服务客户数量较多,因此业务模式较为成熟。
(2)发行人主要业务开展涉及环保工程师及咨询外部专家等工作流程。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收入来自于客户满足环保政策、法规要求,政策规定变化情况以及环保部门对发行人工作评价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影响较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所在地江苏省内收入占比分别为 91.54%、89.05%、97.05%。
(4)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中未充分说明国内环境技术服务主要企业基本、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等行业信息。2022 年,我国新增环评业务企业 1,794 家,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请发行人:
(1)结合各细分业务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客户获取、项目执行、具体项目相关服务采购(包括采购发起人、供应商选取、款项支付等)、提供服务及项目结项等各环节具体负责人员、管理模式及合规性,各项目负责人选取标准及其业务权限,发行人对各项目支出成本费用核算审批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相关项目负责人工资薪酬或其他激励措施情况,及与其负责项目对应收入的匹配情况。
(2)说明发行人开展相关环保服务业务流程中咨询外部专家的必要性、是否为相关规定强制要求,主要业务开展是否依赖外部专家、外部咨询专家与客户获取是否存在特定关系、环保工程师在发行人获客及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相关业务项目数量和环保工程师、外部专家人数的匹配关系,发行人各细分业务类型的单个项目参与的环保工程师及外部专家的平均数量,及与南大环境等可比公司同类业务对比差异情况;发行人环保工程师及外部专家的稳定性,环保工程师等人员是否存在挂靠情形;发行人与外部
专家具体合作方式、外部专家来源及分类情况、付费情况及付费标准、发行人向环保部门兼职人员等外部专家付费(如有)的合规性、发行人在获取客户及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3)结合上述客户和业务获取和开展方式、发行人各项细分业务模式、业务流程及与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模式的具体差异情况、报告期各期各项业务服务客户数量、项目数量及客户平均收费变化情况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业务模式是否成熟。
(4)说明发行人股东工作经历对发行人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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