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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09 18:04:26 股吧网页版
8-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0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江苏永成”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永成
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3]01020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以及原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及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3]210Z0101 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2关于创业板定位

申请文件显示:

(1)公开资料显示,今年1-3月,各地政府大额补贴汽车行业企业,但行业整体景气度较2022年仍有一定幅度下降,2022年及2023年第一季度大额补贴可能透支2023年下半年的需求。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7,969.56万元、54,142.32万元和71,989.31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609.75万元、4,883.12万元和6,392.01万元,业绩增长较快。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912.56万元、2,171.05万元和2,579.70万元,2022年材料费为1,679.07万元、较前期增加较多,2021年研发费用中设计检测费为609.90万元,占比较其他期间相对较高。发行人共拥有发明专利8项,其中部分专利为受让取得。

(3)发行人通过自主技术开发及先进工艺引进,不断提升自身在柔性自动化生产、表面成型、精密加工、高精试验等方面的核心技术能力。发行人核心技
术人员为邱岳冬、王龙宇、张红伟,上述三人主要工作经历为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常州永成任职,报告期各期薪酬水平较低。发行人研发中心设置项目管理部和设计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人员分别为36人、38人、40人。

请发行人:

(1)结合2023年一季度汽车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及最新行业周期变动等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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