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4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合规经营及公司治理......4
第三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12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12
二、发行人的业务......13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6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8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1
七、发行人的税务......41
八、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46
第四部分 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更新......52
一、《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创业板定位......52
二、《问询函》问题 3 关于关联方和同业竞争......66
三、《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历史沿革......146
四、《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合规经营......19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江苏永成”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永成
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10020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及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
字[2024]210Z0026 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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