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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31 19:16:00 股吧网页版
8-9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31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律意 2023 第 01643 号
致: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宇股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 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华宇股份本次股票发行、 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华宇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池州华宇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池州华宇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池 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 了《关于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10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 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要求,对华宇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
关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 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华宇股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宇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华宇股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华宇股份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宇股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 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置设备的类别、金额、付款比例,是否存在

调节固定资产到货时间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是否存在税收合规性风险

的核查意见。【问询问题 3—事项(2)】

(一)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置设备的类别、金额、付款比例

2022 年第四季度,公司享受 100%加计扣除的设备合计为 6,735 万元,其中

自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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