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2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正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0
第四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3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3)第 0207-1 号
致: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本所朱亚元律师、孙芸律师、王恺煜律师、孙登律师(以下合称“六和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浙六和法意(2023)第 0207-2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六和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六和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六和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六和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六和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六和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提供的该等材料和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六和律师依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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