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8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六和法意(2023)第 895-1 号
致: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亚元律师、孙芸律师、王恺煜律师、孙登律师(以下合称“六和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23年 2月 28日出具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 22278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的有关反馈意见,并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报告期调整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故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一次反馈意见》所涉事项及自《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律师
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相关事项的核查和回复
一、反馈问题 7:关于发行人改制。1997 年 2 月,发行人前身诸磁厂改制
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时存在改制范围与资产评估范围不一致等瑕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改制时存在的瑕疵情况,说明存在瑕疵的原因;(2)使用两块土地折价冲抵华能诸磁厂和电子电器设备厂负资产的作价依据、已履行的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后续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结合改制方案、相关政策依据及所履行的程序,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4)改制瑕疵相关证明文件效力的充分性,是否为有权部门,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
主要核查方法: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2、查阅诸磁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方案;
3、查阅主管部门对诸磁厂改制方案的批复;
4、查 阅诸暨市华磁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磁城工贸有限公司于1996 年资产负债转入华能诸磁厂的财务资料;
5、查阅华能诸磁厂承接诸暨市华磁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磁城工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
6、访谈诸磁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的财务负责人;
7、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兴(系诸磁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的厂长);
8、查阅为本次改制之目的出具的《华能诸暨磁性材料厂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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