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7
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询事项的核查...... 4
一、《问询函》问题 2:关于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性...... 4
二、《问询函》问题 4:关于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性...... 32
三、《问询函》问题 5:关于历史沿革及员工持股计划...... 38
四、《问询函》问题 6:关于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其他合规事项...... 63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 7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6
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76
三、发行人的业务...... 78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8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9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1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4
八、发行人的税务...... 85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6
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87
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8
十二、结论意见...... 9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3]天律意字第 01544-1 号
致: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唐兴科技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唐兴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就唐兴科技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深交所《关于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29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并鉴于
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容
诚审字[2023]230Z3814 号),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相关问询事项及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唐兴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唐兴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唐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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