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三年六月
致: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昌德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22年12月31日,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变化或新增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基于上述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年报补充与更新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上市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决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且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作出新的批准或授权,也未撤销或者变更上述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1、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工商登记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
2、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清算、破产或其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等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2-36《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
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账面净资产(合并报表)为 67,811.73
万元,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实质条件之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下述财务指标情况发生变化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
和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3,058.43 万元、10,308.14 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