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三年八月
致: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昌德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3年3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函[2023]110027号《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问题 3、关于产业政策及“双高”产品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的细分产品包括环氧环己烷、水泥外加剂、普通软泡聚醚、聚 醚胺 CDA-230 等,下游应用领域包括合成农药、水泥生料的粉磨及煅烧、制作 软质聚氨酯块状泡沫材料、环氧涂料等。
(2)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及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中存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其中部分产品采取物理提取工艺 或采用贸易模式出售。
请发行人:
(1)按照发行人细分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或下游产品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相 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存在下游应用领域或下游产品属于淘汰类、 限制类产业或落后产能的情形;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客户 生产线被关停导致无法生产、销售的风险,报告期内相关收入金额、占比。
(2)详细说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中贸易和自产、物理提取和化学合 成的金额、占比,相关环保政策对于贸易和资产自产、物理提取和化学合成的 产品是否区别适用;发行人的对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压降措施以及有 效性,募投项目仍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合理性,目前相关募投项目 的实施进展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相关产品以及下游应用领域或下游产品相关的产业政策;核查 下游应用领域或下游产品是否存在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或落后产能的情形; 分析发行人或客户生产线被关停导致无法生产、销售的风险。
2、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
就《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答记者问等相关规定,比对发行人现有 及募投项目产品,并取得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岳阳市云溪区发展和 改革局、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经济 发展局出具的符合能源双控要求的证明;
3、查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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